104 年 7 月 15 日科務會議訂定
105 年 8 月 12 日科務會議修訂
一、申借器材須寫班級、姓名、日期、品名及數量。
二、借器具時學生需在器倉庫外安靜等候,不可擅入。
三、清點物品、器材時需由管理員和借用者當面清點及檢查。
四、物品、器材使用原則上以當天使用,當天歸還,若需要延後,需經單位主管 同意。
五、物品、器材若有遺失,於三天內按原廠牌規格償還。
六、物品、器材使用後,需要擦拭清潔保養,才能歸還。
七、教師同仁(含本科同仁)借用物品、器材均需填寫登記表,始能借用。
八、工具歸還時管理員及借用方清點檢查並辦理歸還手續。
九、物品、器材不得借出校外適用,需呈報上級主管單位許可,始能借用(不含 技能競賽使用者)
十、使用者需盡妥善維護器具設備之責,有故障需立即呈報管理人員。
十一、蓄意破壞或未遵守教師指導而損壞需照價賠償。 十二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,得隨時修改之。